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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集实验区聚兴金融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毛集实验区聚兴金融调解中心收费,根据《毛集实验区聚兴金融调解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毛集实验区聚兴金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案件。 第三条 案件登记费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的,调解中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收取案件登记费。调解中心决定收取案件登记费的,按每一方当事人人民币200元收取,由当事人各自承担。其中申请人在提交调解立案之日5个工作日缴纳案件登记费,被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决定书》或调解中心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登记费。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缴纳。 当事人缴纳案件登记费后,又撤回调解申请的,案件登记费不予退回。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效缴纳案件登记费的,视为撤回调解申请。 第四条 案件调解费 案件调解费由申请人预缴。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心可就调解费的分担比例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调解费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调解费计费方式:调解中心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解费用。 调解费以人民币为计取和支付单位。调解中心在收费结算后,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 当事人选择按案件争议标的额比例缴纳调解费的,调解中心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调解费: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每件交纳1000元; (二)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三)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四)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五)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纳; (六)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交纳; (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5%交纳; (八)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交纳; (九)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5%交纳。 标的金额以争议具体所涉标的总金额为准。如果争议标的难以计算的,则适用按时计费标准。 第六条 其他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当事人商定并经调解中心确认的标准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聘请有关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人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上述其他费用承担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提出方承担。 第七条 调解中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派或委托的商事争议案件,收费方式和标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商事主体就提供特定类型以及群体性案件的调解服务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调解费用。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